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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獨家】維科精密與無證勞務派遣單位合作 “假外包真派遣”涉嫌規避監管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正則/作者 西洲 映蔚/風控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世紀之交成立的上海維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科精密”),其商標“VICO”取自英文單詞“vigor”,用以形容由活力、有生命力的事物。借此“兆頭”,維科精密不斷地發展壯大。

      但與之形成反差的是,維科精密在用工過程中,頻現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具體來看,維科精密與勞務外包供應商之間的勞務外包關系,實際上是披著“外衣”的勞務派遣行為。結合其勞務派遣供應商并未無勞務派遣資質的情況來看,維科精密或意在降低用工成本,“撇清”用工責任,涉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問題不止于此,維科精密另外一家勞務派遣單位的分公司與第三方企業共用地址。而該第三方企業背后的郵箱聯系人指向維科精密的員工吳娟。而這是否意味著,第三方企業由維科精密的員工吳娟控制?而且,該勞務派遣單位與第三方企業“湊巧”地地址重疊,那么維科精密是否與該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關聯”?尚未可知。

      一、勞務派遣用工占比曾超10%突擊整改,與勞務外包方式工作內容相近存隱憂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指出,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因此,不少企業為陸續將原有的勞務派遣崗位轉化為外包形式。但是,部分企業想到用外包的形式規避勞務派遣的用工主體責任,其中包括維科。

      1.1 2021年6月末勞務外包人數逾600人,勞務派遣員工占比曾超10%

      據簽署日期為2022年9月29日的《關于上海維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報告》(以下簡稱“首輪問詢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關注到,截至2018-2020年末及2021年6月30日,維科精密的勞務外包人數分別為280人、233人、456人、603人,存在勞務派遣員工占比超過10%的情形。

      針對這種情形,深交所要求維科精密結合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崗位的薪酬支付、五險一金繳納等,說明維科精密勞務外包、勞務派遣相關業務的真實性,及相關依據是否充分。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深交所的問詢,維科精密解釋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1.2 回復稱勞務派遣受用工單位管理,而勞務外包受外包單位管理

      在首輪問詢回復中,維科精密表示,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外包服務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

      相對的,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員工,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

      反觀維科精密的用工情況,在2018-2021年,維科精密及其子公司均存在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情形,且兩者在費用結算方式、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勞動用工風險承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按照上述維科精密的解釋,勞務外包人員歸勞務外包供應商管理,而勞務派遣人員歸維科精密管理。

      事實上,維科精密在用工過程中或存在混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情形。

      1.3 坦言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兩類人員工作內容相近,工時成本也基本一致

      據簽署日期為2022年9月29日的《關于上海維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報告》(以下簡稱“二輪問詢回復”),維科精密屬于制造型企業,用工需求量大,其2018-2021年內存在多種用工形式。

      其中,維科精密及其子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篩選、裝配、搬運、清洗等工作內容操作簡單,可替代性強,為非核心工序,具有勞動密集型特征,存在用工需求量大、人員流動性高的情況。

      為更好地優化生產組織、提高生產效率、滿足用工需求,2018-2021年,維科精密及其子公司采用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模式緩解維科精密的短期用工壓力,提升管理效率。

      另據首輪問詢回復,維科精密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外包人員工作內容相近,其工時成本與勞務外包工時成本基本一致。

      而這或為維科精密將兩類用工方式混淆,埋下伏筆。

      1.4 將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視為整體,用工成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保持穩定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注意到,將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作為整體來看,維科精密的用工成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保持穩定。

      據首輪問詢回復,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維科精密的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合計結算金額分別為4,629.82萬元、4,402.88萬元、5,519.85萬元、1,943.77萬元,占當期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1.39%、10.32%、10.54%、7.64%。

      而維科精密亦坦言,維科精密的勞務派遣用工薪酬及勞務外包采購的合計結算金額,所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基本保持穩定。

      1.5截至2021年6月末,維科精密及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維科精密表示,雖然在2019-2021年內,維科精密及子公司曾經存在勞動派遣人員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不規范情形,但已整改完畢,截至2021年6月末,維科精密及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據首輪問詢回復,截至2019-2021年末及2022年6月30日,維科精密與其全資子公司常州維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維科”)的派遣員工人數總數分別為304人、280人、0人、0人,占當期末員工總數比例分別為30.8%、28.23%、0、0。

      不難發現,2019-2020年維科精密曾存在勞務派遣的人數占比超10%的情形,而為解決勞務派遣人數超標情形,維科精密2021年起即作出整改。

      然而,維科精密或存在以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的嫌疑。

      二、明明系勞務外包商卻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維科精密勞務派遣合作或“包裝有術”

      自2016年3月勞務派遣員工比例限制過渡期結束后,一些企業簡單地把原來的勞務派遣協議改成勞務外包協議,從形式上規避了勞務派遣。但在人員、管理模式、費用支付方式上,均維持原狀。近年來,這種“假外包真派遣”的后遺癥逐漸凸顯,讓一些企業遭受諸如外包人員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外包人員造成第三方損失自身需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外包人員要求同工同酬等問題的困擾。

      反觀維科精密的用工情況,其或將勞務外包之形式,作為其用工的“護身符”,此舉或造成“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局面。

      2.1 儀政勞務、明慧勞務,均為維科精密前五大勞務外包單位之一

      事情要從維科精密的一家勞務外包供應商開始說起。

      據首輪問詢回復,維科精密表示,2019-2020年及2022年1-6月,維科精密的前五大勞務外包公司采購額占當年勞務外包采購總額比例均超過99%。

      其中,2019-2020年,上海儀政企業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儀政勞務”)為維科精密前五大勞務外包單位之一;2021年及2022年1-6月,上海明慧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慧勞務”)為維科精密前五大勞務外包單位之一。

      從合作歷史來看,維科精密與儀政勞務的合作期間為2017年至2020年,與明慧勞務的合作時間為2020年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

      而維科精密與這兩家勞務外包供應商,曾被卷入一起健康權訴訟糾紛,個中關系由此“浮出水面”。

      2.2 明慧勞務、儀政勞務委派的員工在維科精密實期間受傷,并因此引發訴訟糾紛

      據二輪問詢回復,深交所關注到,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內,維科精密曾涉及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健康權訴訟糾紛,安全事故系2018年11月某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在維科精密實時受傷。2021年,法院判決維科精密承擔70%賠償責任,對應金額67.11萬元。截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該訴訟的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針對此種情形,深交所要求維科精密結合訴訟過程及糾紛解決時間長等情況,說明截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法院對于上述訴訟判決的執行情況,以及說明維科精密是否仍存在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等糾紛或潛在糾紛;并且,結合勞動用工特點、生產經營環境,說明維科精密如何保障安全生產和勞動用工安全,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

      對于該訴訟,案號為(2021)滬0112民初22417號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顯示,2018年11月上旬,原告鄲城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鄲城中?!保?018級學生左亞楠,由鄲城中專關注,經由明慧勞務、儀政勞務委派,到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處實,約定工作崗位為注塑科生產輔助篩選的篩選員。

      不幸的是,在2018年11月29日,原告左亞楠在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工作期間因操作機器受傷,構成事故。

      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維科精密被指出其系此案中勞務外包人員的直接管理人。

      2.3 在案證據顯示維科精密系外包人員的直接管理人,負主要賠償責任

      據判決書,在該案審理中,被告之一的儀政勞務提供了其于2018年12月17日與另一被告維科精密簽訂的用工外包合同書(特招)1份。

      也就是說,維科精密與儀政勞務之間簽訂的用工合同為外包合同,左亞楠或為維科精密的勞務外包人員。

      但據判決書,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系原告左亞楠實期間的直接管理人,對左亞楠如何從事實工作能夠支配和安排,并能夠對工作過程實施監督和管理。

      因此,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綜合考量維科精密與左亞楠之間支配與被支配的地位、勞動所創造經濟利益的歸屬,維科精密應當承擔的勞動保護以及勞動風險控制與防范的職責和義務,維科精密應當對本案左亞楠所受之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4 法院認為儀政勞務存在以服務外包為名,行勞務派遣之實的違規情況

      不僅如此,審理中,維科精密抗辯,其并非原告左亞楠的實際用工單位。而被告之一的儀政勞務作為案涉勞務的用工外包公司,系為原告左亞楠的實際用工單位。經查,維科精密與儀政勞務兩名被告就案涉用工事宜簽訂的用工外包合同,系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根據該合同的明確約定,案涉勞務的崗位安排及管理均由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負責。據此,可以確定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為原告的實際用工單位。至于維科精密與儀政勞務兩名被告之前的其它勞務合作關系,與本案無涉,該合同的名義形式更不能否認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在原告左亞楠實期間的勞務支配關系事實。

      綜合來看,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就被告之一的儀政勞務而言,其與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之間簽訂的合同名為服務外包,但事實上其并未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結合其并無勞務派遣資質,可以確認其在案涉勞務用工過程中,存在以服務外包為名行勞務派遣為實的違規情況,以排除自身法定責任,侵害了相關勞動付出者的合法權益,顯有過錯。

      也就是說,此次糾紛中,儀政勞務表面上簽署勞務外包合同,實際上實行的是勞務派遣。并且,還牽扯出儀政勞務并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的情形。對于此情形,維科精密是否知曉?

      在此情況下,維科精密是否在實際操作中,將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混為一談”?維科精密聲稱已將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降低至零,是否真實、可信?是否存在通過將勞務派遣“包裝”成勞務外包,從而規避監管的情況?均是未知數。

      而這只是維科精密違規用工的“冰山一角”。

      三、與“無證”勞務派遣單位合作,勞動者維權恐成難題

      2012年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機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從備案制又重新回歸審批制,企業如果選擇和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的機構合作,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情況下,維科精密與無資質的勞務派遣供應商之間的合作,值得關注。

      3.1 維科精密自稱在2018-2021年內,勞務派遣合作方均取得資質

      據首輪問詢回復,《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至于與維科精密合作的勞務派遣公司,維科精密表示,2018-2021年內,其勞務派遣公司均取得了勞務派遣資質。

      然而,回顧上述糾紛,儀政勞務在缺乏勞務派遣資質的情況下,實際上存在對維科精密實施勞務派遣的行為。

      3.2 儀政勞務實際為維科精密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卻無勞務派遣資質

      前文提及,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就被告之一的儀政勞務而言,其與被告之一的維科精密之間簽訂的合同名為服務外包,但事實上其并未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結合其并無勞務派遣資質,可以確認其在案涉勞務用工過程中存在以服務外包為名行勞務派遣為實的違規情況,以排除自身法定責任,侵害了相關勞動付出者的合法權益。

      顯然,2018年,儀政勞務與維科精密之間或達成隱形的勞務派遣關系時,儀政勞務并沒有勞務派遣資質。維科精密在問詢回復中的表述,顯然不具有可信度。

      需要注意的是,維科精密與沒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并非個例。

      3.3 2014-2016年4月期間,廣得勞務尚未獲得勞務派遣資質卻已開始合作

      據首輪問詢回復,上海廣得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得勞務”)系維科精密合作的勞務派遣公司之一,雙方自2014年起即合作。

      令人詫異的是,廣得勞務的勞務派遣資質有效期為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及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6月29日。

      那么,維科精密與廣得勞務自2014年開始合作,而廣得勞務到2016年4月25日取得資質,此前,廣得勞務是否存在無證也與維科精密合作的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維科精密所披露的合作,指的正是勞務派遣合作。

      3.4 維科精密所稱的合作,指的是與廣得勞務進行的勞務派遣合作

      據首輪問詢回復,上海蒼瀾企業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瀾外包”)、廣得勞務、上海鴻發祥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發祥勞務”),上述三者不僅是維科精密的勞務外包合作方,同時還是維科精密的勞務派遣合作方。

      具體來看,從維科精密的勞務外包采購來看,蒼瀾外包、廣得勞務、鴻發祥勞務與維科精密的業務合作開始年份分別為2018年、2014年、2020年。截至問詢回復簽署日2022年9月29日,維科精密與上述三者的合作仍在持續。

      與之相對的,維科精密與其勞務派遣合作方蒼瀾外包、廣得勞務、鴻發祥勞務的業務合作起止時間分別為2018至2021年、2014年至2021年、2020年至2021年。

      顯然,維科精密在披露其與勞務外包公司、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合作歷史時,表述方式是不同的。但無論哪一種,維科精密與廣得勞務合作起始年份均為2014年。

      需要引起重視的是,無論是與“假外包真派遣”,還是與無證的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均會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

      3.5 “假外包、真派遣”之操作,會使得勞動者權益收到損害

      據公開信息,“假外包、真派遣”操作,除了能規避勞務派遣用工的比例限制外,用人單位還可以借此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并且,外包公司資質良莠不齊,勞動者維權時可能會因外包公司注冊資本低而受阻,而尋求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時,往往又缺少法律依據。

      簡而言之,前文提及,深交所因為維科精密所涉健康權訴訟的解決時間長,而對維科精密提出問詢。此情形是否印證了勞動者維權過程艱難一事?是否意味著,維科精密通過“假外包真派遣”、與無證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等“操作”,變相提高勞動者的維權門檻?而未來,維科精密是否將面臨更多的勞動者維權訴訟?不得而知。

      四、第三方企業的聯系人指向維科精密員工,且與勞務派遣單位或關系匪淺

      由于關聯方的身份難以識別、交易形式復雜、作價公允性中小投資者難以衡量,關聯交易往往披著“公平、公允”的外衣,不可避免的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

      對于維科精密來說,其子公司重要員工與第二大勞務派遣公司之間關系“不一般”,交易公允性、真實性或均遭到“拷問”。

      4.1 首輪問詢回復顯示,維科精密自稱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據首輪問詢回復,2018-2021年,維科精密及子公司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維科精密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前員工等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代墊成本費用的情形。

      事實或并非如此。

      4.2 2014年,吳娟作為維科精密子公司常州維科的優秀企業家而獲獎

      故事要從維科精密的子公司常州維科的一名員工說起。

      據常州市新北區新橋鎮 2014年1月25日發布的公開信息,維科精密的子公司常州維科等22家企業獲得了新橋鎮的提升發展獎。

      其中,常州維科的吳娟被評為優秀企業家,與常州維科一起獲得“新橋鎮2013年度的提升發展獎”。

      而吳娟與常州維科的關系并不簡單。

      4.3 吳娟或在常州維科擔任項目驗收負責人,同時系常州維科企業聯系人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的常州維科2018年度報告,2018年,常州維科的企業聯系電話為0519-85913093,企業電子郵箱為wujuan@vico.com.cn。

      常州維科的2019年度報告顯示,2019年,常州維科的企業聯系電話為136****5665,企業電子郵箱為wujuan@vico.com.cn。

      據常州維科2020年度報告顯示,常州維科的企業聯系電話為136****5665,企業電子郵箱為492975053@QQ.COM。

      據常州維科2021年度報告顯示,常州維科的企業聯系電話為051985913093,企業電子郵箱為492975053@QQ.COM。

      顯然,常州維科的企業電子郵箱wujuan@vico.com.cn的用戶“wujuan”,與“吳娟”的拼音相同。

      不僅如此。

      據環評驗收報告公示平臺,“常州維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年產模具嵌塊10萬件、模具50套、小型塑料件10億件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技改項目”)竣工,并進行環境保護驗收情況公示。

      公示內容顯示,2019年7月4日,技改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組簽署了該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

      其中,技改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組的組長為常州維科的吳娟,身份證號為362323*******6223,聯系電話為136****5665。

      與此同時,《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通過支付寶實名驗證,電話號碼136****5665的持有人名為吳娟。

      并且,《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通過通訊軟件搜索QQ賬號492975053,找到昵稱為“vico”的用戶。賬號的基本信息顯示,該用戶年齡為50歲,生日為公歷的12月28日。

      對比分析發現,該用戶年齡及生日,恰好與吳娟的身份證號中的出生年月日信息吻合。

      而據簽署日為2022年9月13日的《招股說明書(上會稿)(上海維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股書”),截至簽署日,“VICO”不僅是維科精密的唯一商標,還是維科精密的英文名稱中的商號。

      通過上述種種信息,前述“wujuan”與吳娟或為同一人,吳娟于2013-2021年任職于常州維科。

      “蹊蹺”的是,作為維科精密的員工,吳娟或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4.4 2019-2021年,萬達人力是維科精密的第二大勞務派遣單位

      據首輪問詢回復,2019-2021年,夏邑萬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人力”)均為維科精密的第二大勞務派遣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萬達人力的一家分公司與另一家第三方企業共用地址。

      4.5 “第三方”睿航能科成立至今,均與萬達人力分公司共用地址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9月12日,夏邑萬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成立。截至查詢日2022年12月2日,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營業場所為常州市新北區太湖西路5-2號-2。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查詢日2022年12月2日,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無營業場所及股東的變更記錄。

      不僅如此,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2018-2021年度報告顯示,2018-2021年,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的企業通信地址均為常州市新北區太湖西路5-2號-2。

      不難發現,自睿航能科的成立日2021年1月6日起,到查詢日2022年12月2日為止,睿航能科與萬達人力常州分公司共用地址。

      令人費解的是,在睿航能科的背后,卻現常州維科員工吳娟的“影子”。

      4.6 2021年,睿航能科的企業電子郵箱的收件人為常州維科的吳娟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1月6日,江蘇睿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航能科”)成立。

      截至查詢日2022年12月2日,睿航能科的住所為常州市新北區太湖西路5-2號-2,且該住所成立以來未發生過變更。

      此外,睿航能科的2021年度報告顯示,2021年,睿航能科的企業通信地址為常州市新北區太湖西路5-2號-2,企業電子郵箱為492975053@qq.com。

      也就是說,睿航能科的企業電子郵箱的收件人為常州維科的吳娟。

      種種異象之下,萬達人力作為維科精密的勞務派遣單位,其分公司與睿航能科共用地址。而睿航能科背后的郵箱聯系人指向維科精密的員工吳娟。而這是否意味著,睿航能科由維科精密的員工吳娟控制?而且,萬達人力與睿航能科“湊巧”地地址重疊,那么維科精密是否與勞務派遣單位萬達人力存在“關聯”?維科精密自稱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法能否經得起“推敲”?維科精密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交易的真實性幾何?或該打上問號。

      沉舟側畔千帆過。維科精密在資本市場的中能否“乘風破浪”?

      關鍵詞: 勞務派遣 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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